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涉房屋质量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后,为何被驳回起诉?

北京时间   2017-08-23 09:43

[摘要] 如何积极应诉。从行政相对方的角度来提示如何维权?

2008年6月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苏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太湖高尔夫山庄一栋别墅出售给哈某,哈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哈某收房后才发现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居住。哈某委托相关有权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依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涉案别墅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哈某购买的别墅为不合格建筑。但哈某发现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向苏州某区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是获得准许的,于是向苏州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查处相关开发商的申请,因不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处理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职责。

【律师参与】律师接受委托后,如何积极应诉。从行政相对方的角度来提示如何维权。

1、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该房屋质量的验收备案相关的材料证据,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评价报告,勘察、设计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价报告、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质量保证资料)、分部验收文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节能分部验收报告书等、专项验收文件,智能化系统、避雷系统、建筑幕墙、电梯、通风空调、锅炉设备、压力容器、防水工程等、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抽查通知和处理结果报告、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60日内),得到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到哈某查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后的答复。

3、若提起诉讼,将要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列为第三人,以便于该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查实。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即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函》发出后的行政效力,引起房地产开发商同哈某的协商并积极主动去查实、维修等。本案例中,哈某有自己的行为过失,没有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商的工作。但是并不影响哈某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要哈某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依据案情情况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

4、类似案例的维权途径:复议、诉讼、先复议后诉讼,相对方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知情权,行政机关有公开的义务,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俗称为“民告官”。本案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就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中,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被告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行政机关被赋权的相关法条包括: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此,建设工程质量由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也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被告既无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义务,也无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本案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作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该登记行为从内容上看是对第三人申请登记事项的核实、记录,并不包含被告的意志作用,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行为效果看,登记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决定意义。

2、行政机关在接到哈某对涉诉别墅质量等问题查处申请后,即对该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向第三人发出《责令函》,责令其依法依约承担开发商维修责任等事项后,哈某与第三人之间对涉诉别墅的维修事项协商未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中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因此,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更要注意重复处理或其他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西宁特价房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