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初,我和表姐来到西宁市找工作。我们与梁某口头约定,租住梁某出租的一间房屋,每月500元,水电费自理,暂时租住4个月,交500元押金。现梁某认为租金过低,以有人愿出高价租用且长期居住为由,要我们马上腾房。请问,口头协议有效吗?梁某可否反悔?
编辑同志:
今年3月初,我和表姐来到西宁市找工作。我们与梁某口头约定,租住梁某出租的一间房屋,每月500元,水电费自理,暂时租住4个月,交500元押金。现梁某认为租金过低,以有人愿出高价租用且长期居住为由,要我们马上腾房。请问,口头协议有效吗?梁某可否反悔?
读者 马小青
马小青: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和表姐入住了梁某的出租房,表明你们与梁某存在租赁关系,如果达成租用4个月的口头租房协议,可以不用签订书面租房协议。
按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如果梁某认可口头约定的租期是4个月,你们的租期是明确的,梁某不能以租金过低等为由毁约,你们可拒绝腾房。如果梁某不承认约定的租期为4个月,你们又确实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的,你们的承租权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梁某可以解除租赁关系,但应给你们合理的腾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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